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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江律师 常江律师,全国著名公司股权专家律师,北京、青岛著名律师,南京理工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民商法研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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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常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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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的绝对必要事项

一般说来,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包括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可区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可导致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但如不记载,法律可采取补救措施。任意记载事项是可根据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任何不违背法律的事项,但一经记载,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区分为应当记载事项(相当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至于任意记载事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股东会会议决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其设置只要不与法律法规冲突即可。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介绍了,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还需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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