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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江律师 常江律师,全国著名公司股权专家律师,北京、青岛著名律师,南京理工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民商法研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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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常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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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在仲裁中的体现

2017年4月20日,博云新材公告,作为仲裁申请人,公司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粉冶中心)申请仲裁。

据了解,这是粉冶中心第二次申请仲裁,仲裁内容均与2011年的增资扩股事项有关。

粉冶中心在最新的仲裁请求中提出,此前部分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从而获得粉冶中心控制权的议案,申请仲裁无效。就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博云新材证券部,证券部工作人员转述博云新材董秘的回复称,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博云新材公告称,4月18日,粉冶中心作为仲裁申请人,以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富投资)为被申请人;以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富成长)、株洲兆富新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兆富新材)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已获受理。

 

控股股东能对公司运作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要规范以下行为: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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